Page 12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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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09
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 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
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
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
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
二、 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
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
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
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
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 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 一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
( 二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三 )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
一個人傷害或死亡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所負之
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
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
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
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