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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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11
第七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
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
依下列規定:
一、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 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依保險法第
九十三條辦理者。
三、 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形式達成調
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
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八條 求償文件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將收受之賠償請
求書或起訴書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第九條 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
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
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
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
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或
協助提供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
諾、撤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
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
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 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