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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
             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
             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金額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
             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汽車發生前項之毀損滅失,完全可歸責於確定之第三人者,本公
             司於取得代位權後,被保險人無須負擔自負額,且該次賠款紀錄,不適
             用賠款加費之規定。
          第七條 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
             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
                   搶救、搶修之正當費用。
               二、 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
                   需之正當費用。
               三、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件、
                   配件、材料等所需之費用。
          第八條 修復費用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除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
             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方式者外,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理賠:
               一、 修復賠償:
                   ( 一 )  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與原狀相似之修復費用為限。但不包括
                        加班費、趕工費、加急運費、空運費、特別運費等。
                   ( 二 )  前目所謂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係指合理可能範圍內與
                        原狀相似,並非指與原狀完全相同。
                   ( 三 )  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
                        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
                        件、配件更換之。
               二、 現金賠償:
                   ( 一 )  修理材料或零件、配件在國內無法購得者,可根據經本公司
                        調查之當時市場價格,以現金賠付。如經本公司同意由被保
                        險人自行向國外訂購時,則照國外發票日價格按掛牌賣出外
                        匯匯率,折算新臺幣賠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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