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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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15
( 二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三 ) 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
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
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第三條 賠款紀錄計算原則
被保險人之賠款紀錄計算,係依前三年之賠款紀錄調整之。
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
錄計算。
前項閉鎖期係指到期日前三個月內之期間。
第四條 不保事項 ( 一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
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 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 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
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 輪胎、備胎 ( 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 )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
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 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
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不保事項 ( 二 )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
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 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
所致之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