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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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一、 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 ) 傷害責任
( 實際應賠付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 本保險保險金額
定得申請給付之金額 ) × ( 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
( 二 ) 財損責任
本保險保險金額
實際應賠付金額 ×
( 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
二、 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超過該保險賠付部分或該保險不為賠付
部分。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
償責任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
參、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碰撞、傾覆。
二、 火災。
三、 閃電、雷擊。
四、 爆炸。
五、 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
本保險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 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 一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