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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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17
( 二 ) 以協議方式賠付現金自行修復者,其修復完成後,被保險人
應通知本公司檢驗,否則本公司對於因同次事故賠付以後該
車同一部分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其他保險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
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按下列方式計算:
本保險保險金額
實際應賠付金額 ×
( 本保險保險金額+其他保險保險金額 )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
責任或毀損滅失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
第十條 重複投保本公司之處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投保保險契約,發生重複投保時,不論危險發
生前或危險發生後,均得選擇保留其中之一之契約,解除其他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經解除者,本公司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修理前之勘估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在本公司勘估前,不得
逕行修理,但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廿四小時內 ( 假日順延 ) 本公司未處理
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全損之理賠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無法加以修復之全損狀
況,或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下表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之推定
全損狀況者,被保險人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賠償:
一、 全損現金賠償:被保險人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
牌照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賠付
之,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於賠付後並取得對
該被保險汽車之處分權。但被保險人之被保險汽車原所存在的債
務仍應由被保險人自負清償責任,本公司並不因取得該被保險汽
車之處分權,而承受該債務。
二、 全損修復賠償:本公司依本保險條款第八條辦理理賠,但修復費
用按保險金額乘以下列賠償率後所得之金額為限,惟被保險人仍
須於本公司理賠金額內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並在本公司回勘確認
修復完成後賠付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