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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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31


               六、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
               七、 讓渡書兩份 (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
               八、 汽車過戶登記申請書二份 (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
               九、 車主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營業執照影本。
               十、 汽車異動證明書二份。( 須蓋妥車主印鑑章 ) 。
             前項所稱「未尋獲」係指被保險汽車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理由未能回
             復為被保險人所持有。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二條 尋車費用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除自願負擔外,
             擅自承諾或給付尋回原車之任何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之義務。
          第十三條 失竊車尋回之處理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賠付後經尋獲者,被保險人
             得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
             逾期本公司得逕行辦理標售尋回標的物,其所得之價款,本公司按約定
             自負額之比例攤還。
             被保險人倘於領取賠款後接到尋獲被竊盜汽車或零、配件之通知,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有協助領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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