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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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33
「
五、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
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
「
處理。
七、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
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
八、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
子形式證明。
「
九、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
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
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本保險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保險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
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保險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
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一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 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 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保險公司受理。
本保險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
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 ( 內容包含保險單
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 ) 傳送予消費
者。本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
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保險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
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