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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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本保險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
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本保險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
定者。
本保險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
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
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保險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保險
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 ( 至少三次 ) ,本保險公司資訊系
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
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
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
之日起○○日內 ( 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 ,通知本保險公司查明。
本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保險公司
之日起○○日內( 不得多於四十五日)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
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於
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