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263

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235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
             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
             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保險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
             但本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保險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
             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保險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
             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
             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
             規定外,本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
             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 ( 不含查詢類 ) 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
             性及完整性。
             本保險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
             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