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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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本保險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
             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 消費者未經本保險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 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 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 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保險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
             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消費者: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子郵件信箱:
             保險公司:                             ( 簽章 )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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