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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保險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


               六、 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業績目標之達成情形,應避免於契約成立後
                   立即全數發放。
               七、 業務人員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
                   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第六條
             前條所稱財務指標,係指以可量化之項目為衡量指標,至少應包含對保
             費收入之貢獻度、完成洽訂保險契約件數等。
             前條所稱非財務指標,至少應包含人身保險保單繼續率、相關法令或自
             律規範或作業規定遵循情形、稽核缺失、招攬糾紛、教育訓練時數出缺
             勤狀況、執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 KYC ) 之確實度、招攬報告書填列之詳
             實度等項目。
             前二項財務及非財務指標內容,得按保險法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七條
             本原則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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