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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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39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 中華民國 72.12.12總統 ( 72 ) 台統 ( 一 ) 義字第 68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4條
2. 中華民國 86.10.8總統 ( 86 ) 華總 ( 一 ) 義字第 8600219100號令修正公布第
4、5、13、14、16及 22條條文;並增訂第 5-1及 22-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95.1.2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1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5、5-1、14、15、22、22-1條條文;增訂第 4-1、21-1、22-2條條文;刪
除第 2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98.4.2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901號令增訂公布第 5-2條
條文
5. 中華民國 99.6.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4
條條文;第 16條第 1項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
自 99.1.1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6. 中華民國 102.6.1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38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4條條文;增訂第 22-3∼ 22-11條條文及第一∼四章章名
7. 中華民國 104.2.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22-6條條文;增訂第 22-12∼ 22-20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
8. 中華民國 105.12.2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4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
22-2、22-3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
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
簡稱金管會 ) ;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