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4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 ( 含孳息、 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 ) ,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 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 關備查。 第八條 本準備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專戶循環運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