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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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 ( 含孳息、
             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 ) ,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
             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
             關備查。
          第八條
             本準備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專戶循環運用。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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