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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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31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自 108年度
開始實施 ( 107.11.22 )
中華民國 107.11.2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70119566號涵
主旨: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自 108年度開始實施,請轉知所屬
會員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2011年 10月間,
國際經濟合作組織 ( OECD ) 正式通過「G20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
護原則」,其中一項重要原則即為「金融服務業於金融商品或服
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者」。英
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 (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 ) 於現行
監理守則( Handbook ) 之高層次原則( High-level Principles ) 訂有公
平待客之規定,其中第 6項「金融企業必須適當顧及客戶之利
益並公平對待之 ( A Firm must pay due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its
customers and treat them fairly ) 」,即為公平待客之核心原則。為期
能促進金融服務業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本會
於 104年 12月 31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號函訂定「金融
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二、 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推動迄今業已近
三年,為利各金融服務業瞭解自身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
情形,是否足以確保客戶在整體交易過程受到對等、合理之公平
對待,本會爰建立旨揭評核機制,期協助受評業者尋找出曾違反
公平待客哪些原則項目,以及客戶反映容易被不公平對待之領
域,藉以訂定解決方案或進行內部文化必要改變,以促進內化公
平待客原則為企業文化,提升對客戶權益之保障。
三、 本評核機制自 108年度開始實施,第 1年( 108年度) 之評核對象
為銀行、綜合證券商、產壽險公司,評核期間為 107年 1月至
12月,請受評業者依附件之評核表自評落實情形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於 108年 4月底前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