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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9.6.1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51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條;並自中華民國 100.1.1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3條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 103.8.1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637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條;並自 103.7.1施行 ( 原名稱:營業稅稅款撥入
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
3. 中華民國 106.5.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235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 以下簡稱本準備金 )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
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
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
下簡稱受託機構 ) 辦理。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
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支應。
第三條
本準備金之財源如下: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之保險
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 ( 以下簡稱
銀行業以外金融業 ) 營業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