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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金融機構落實公平待刻原則函釋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
賡 續 執 行 本 會 104年 12月 31日 金 管 法 字 第
1040055554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
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107.2.14 )
中華民國 107.2.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 ( 綜 ) 字第 10704909630號書函
主旨: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年
12月 31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
原則」,並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 107年 2月 9日金管法字第 1060055630號書函辦理。
二、 本會前於 104年 12月 31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號函( 諒
達) 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
事會通過在案。
三、 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
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年起,各金融服務業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 一) 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小時。
( 二) 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
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 三) 上課地點( 方式) :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
加本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
線上課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