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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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15
第七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
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 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三、 長期經營承諾。
四、 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
第八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第四條及第六條書件外,並
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保戶及員工權益保障之承諾及具體計畫。
二、 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之說明,並提供下列資料:
( 一 ) 取得股份後預定之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名單 ( 含具法律拘束力之願任書 ) ,及其學、經歷
背景資料及說明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
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二 ) 取得股份後對保險公司之營運計畫,包括內部組織分工、
經營團隊、人員留用或新聘、未來保險商品及業務發展計
畫、財務預測與增資規劃之精算評估報告、再保險政策、
資金運用、風險管理 ( 含資產負債管理 ) 、公司治理及決策
模式。
三、 長期經營承諾,至少應包含:
( 一 ) 長期經營承諾書。
( 二 ) 取得保險公司股份之動機及目的。
( 三 ) 提供具法律拘束力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何確保股東適格性及
結構穩定性。
( 四 ) 如有關係企業者,應檢附其與關係企業之投資架構圖並說明
關係企業各成員所從事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