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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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13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1.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407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或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申請案件,應按申請擬持股之比率分別審酌申請人
之誠信、正直、守法性、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能力、與保險公司之
利害關係及所提經營計畫是否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長期健全發展。
第三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十二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
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二、 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第四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預計取得股份申請書 ( 附表一 ) 。
二、 申請表 ( 附表二 ) 。
三、 資金來源說明表 ( 附表三 ) 。
四、 聲明書 ( 附表四 ) 。
五、 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保險
公司之相關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