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40
116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四、 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 一 ) 未來十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 二 ) 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
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五、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第九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
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
三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規定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
不適用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
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
款,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其持股比率。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
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視情節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其持
股比率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
保險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第三條至前條有關適格條件及申請程序等規定,於下列情形者不適用之:
一、 政府持股。
二、 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