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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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釋令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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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項第 13款規定之適用釋疑  104.10.6 )

                    中華民國 104.10.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10933850號函

          主旨: 所詢「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條第 1項第 13款規定
                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年 8月 11日國壽字第 1040081005
                     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條款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保險業負責人同時擔任其他金
                     融機構負責人時所生之利益衝突及競業禁止。依外國法律組織設
                     立而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之國外或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因在臺並無營業,尚無上揭立法時之考量情形,合先敘明。
                三、 承上,旨揭條款規定「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
                     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 ( 漁)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
                     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所稱之其他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尚不及
                     於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而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之國外或大
                     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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