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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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17
第十二條
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 ( 附表八 ) ,將上月份持股之
變動情形通知該保險公司,並由該保險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 ( 附表九 ) 通知該保險公
司。該保險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單一股東百分之百持股之保險公司,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