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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0.1.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407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執行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貫徹
保險公司股東股權之透明化及強化對保險公司股東之管理,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
個百分點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注意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不以過戶為要件,其認定時
點如下:
( 一 ) 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或換發
新股基準日為準。
( 二 ) 因現金增資或庫藏股等須繳納股款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
為準。
( 三 ) 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繳款截止日為準。
( 四 ) 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
為準。
( 五 ) 因員工認購股權而取得者,以股票交付日為準。
( 六 ) 因繼承而取得者,以股票過戶日為準s。
( 七 ) 因贈與、私人間受讓或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交易日為準。
四、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檢具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報:
( 一 ) 申報書 ( 附表一 )
( 二 ) 申報表 ( 附表二 ) 。
( 三 ) 聲明書 ( 附表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