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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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21
四、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
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由低而高
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其申請文件有違反法令或虛偽之
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許可。
第四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一、 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 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
二、 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
程序。
三、 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連
線之軟、硬體設備。
四、 健全之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核保通報、再保險、準備金提存等之
風險控管機制。
五、 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第六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
續保者為限。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
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
二、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三、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上者,或受前開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
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