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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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21
第十三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
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
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四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
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 經當事人同意。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