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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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21


          第十三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
             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
             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四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
             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十五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 經當事人同意。
               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 法律明文規定。
               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
               六、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 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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