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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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73


               全面性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以適時且有效地瞭解其所面對之
               整體洗錢與資恐風險。保險業於評估與抵減其洗錢及資恐曝險時,應
               將業務、產品與客戶特性等差異性納入考量。
               本指引所舉例之各項說明並非強制性規範,保險業之風險評估機制應
               與其業務、產品與客戶特性等性質及規模相當,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
               分配適當資源,以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預防或降低風險。
          三、 保險業應採取合宜措施以識別、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據所辨識
               之風險訂定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以進一步管控、降低或預防該風險。
               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應至少包括地域、客戶、產品及服務、交易或通
               路等面向,並應進一步分析各風險項目,以訂定細部的風險因素。
               ( 一 )  地域風險:
                   1. 保險業應識別具較高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域。
                   2. 於訂定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區域名單時,保險業得依據其各分
                     公司 ( 或子公司 ) 的實務經驗,並考量個別需求,以選擇適用之
                     風險因素。
               ( 二 )  客戶風險:
                   1. 保險業應綜合考量個別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
                     地域、以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等,以識別該客戶
                     洗錢及資恐風險。
                   2. 於識別個別客戶風險並決定其風險等級時,保險業得依據以下
                     風險因素為評估依據:
                     ( 1 )  客戶之地域風險:依據保險業所定義之洗錢及資恐風險的
                        區域名單,決定客戶國籍與居住國家的風險評分。
                     ( 2 )  客戶職業與行業之洗錢風險:依據保險業所定義之各職業
                        與行業或個人客戶之任職機構的洗錢風險,決定客戶職業
                        與行業的風險評分。高風險行業如從事密集性現金交易業
                        務、或屬易被運用於持有個人資產之公司或信託等。
                     ( 3 )  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管道。
                     ( 4 )  建立業務關係之往來金額。
                     ( 5 )  客戶是否有其他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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