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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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75
變得明確,爰此,保險業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
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
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上開
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 一 ) 客戶保額異常增加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 二 ) 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 三 ) 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保險業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
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保險業應至少每年
檢視一次。
七、 保險業應依據已識別之風險,建立相對應的管控措施,以降低或預防
該洗錢風險;保險業應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決定不同風險等級客戶
所適用的管控措施。
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
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 一 ) 進行加強保戶審查措施 ( Enhanced Due Diligence ) ,例如:
1. 取得投保目的之相關資訊。
2. 取得法人保戶之實質受益人資訊。
( 二 ) 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 三 ) 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
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 四 ) 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除有本範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外,對於較低風險客戶,
得由保險業依據其風險防制政策、監控及程序,採取簡化措施。該簡
化程序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簡化措施得採行如下:
( 一 ) 降低客戶身分資訊更新之頻率。
( 二 ) 降低持續性監控之等級,並以合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帳戶價值
門檻作為審查交易之基礎。
( 三 ) 從交易類型或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可推斷其目的及性質者,得無
須再針對瞭解業務往來關係之目的及其性質,蒐集特定資訊或執
行特別措施。
八、 保險業應建立定期之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並製作風險評估
報告,使管理階層得以適時且有效地瞭解保險業所面對之整體洗錢與
資恐風險、決定應建立之機制及發展合宜之抵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