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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 保險業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 三 ) 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產品及與金錢有關之服務、交
易或通路風險:
1. 保險業應依據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通路的性質,識別可能
會為其帶來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者。
2. 於推出新產品、新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 ( 包括新支付機制、運
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 ) 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
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3. 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通路之風險因素舉例如下:
( 1 ) 與現金之關聯程度。
( 2 )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管道,包括是否為面對面交易、電子
商務、透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交易等新型態交易管道等。
( 3 ) 是否為高額保費或高保單現金價值。
( 4 ) 收到款項來自於未知或無關係之第三者。
四、 保險業應建立不同之客戶風險等級與分級規則。就客戶之風險等級,
至少應有兩級 ( 含 ) 以上之風險級數,即「高風險」與「一般風險」兩種
風險等級,作為加強客戶審查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執行強度之依據。
若僅採行兩級風險級數之保險業,因「一般風險」等級仍高於本指引第
五點與第七點所指之「低風險」等級,故不得對「一般風險」等級之客
戶採取簡化措施。
保險業不得向客戶或與執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義務無關者,透露客
戶之風險等級資訊。
五、 除外國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
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及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
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外,保險業得依自身之
業務型態及考量相關風險因素,訂定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之類型。
保險業得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自行定義可直接視為低風險客戶之類型,
而風險分析結果須能充分說明此類型客戶與較低之風險因素相稱。
六、 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保險業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
險等級。
對於已確定風險等級之既有客戶,保險業應依據其風險評估政策及程
序,重新進行客戶風險評估。
雖然保險業在建立業務關係時已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但就某些客戶
而言,必須待保險事故發生,客戶申請理賠時,其全面風險狀況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