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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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45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1. 中華民國 90.12.17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3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2.6.11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0394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15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93.12.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3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11-1、13、1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94.8.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402522891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1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95.8.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2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 96.9.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4131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30、31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97.3.3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1631號
令修正發布第 11、12、16∼ 18、22、29∼ 32條條文,刪除第 26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 97.7.2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40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18、20、31條條文
9. 中華民國 97.12.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6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0、27、28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 101.6.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35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2、21、23、24、30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 103.12.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9221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12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 104.7.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61號令修
正發布第 8、9、15、21、30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 106.1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6201號令修正
發布第 24、32條條文;除第 24條條文自 107.1.1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
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