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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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 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
審查之程序。
三、 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
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四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 商品研發。
二、 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 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五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
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 ( 或相當層級 ) 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
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第六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 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 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 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
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
具體構想。
五、 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第七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 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