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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包括下列三項程序:
               一、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指保險商品研發至保險商品送審前之程序。
               二、 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設計程序後,報請主管機關
                   審查之程序。
               三、 保險商品準備銷售程序:指保險商品完成審查程序後,至保險商
                   品開始銷售前之程序。
          第四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 商品研發。
               二、 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 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五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
             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 ( 或相當層級 ) 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
             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第六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 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 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 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
                   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
                   具體構想。
               五、 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第七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 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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