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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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47
三、 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 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
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 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第八條
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
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
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二、 確定風險之計價基礎。
三、 確定費率計算之方法。
四、 再保險評估。
五、 風險控管機制。
前項費率釐訂應符合主管機關依保險商品特性所核定之費率檢核機制或
其指定機構所定之參考費率範圍。
第九條
保險業進行人身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
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
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二、 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三、 進行保險費試算。
四、 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五、 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
前項第五款人身保險業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二、 檢測各項利潤指標 ( 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
分析 ) 。
三、 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 ( 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
分析 ) 。
四、 檢視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