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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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49
一、 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
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 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
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 精算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
人員資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
管機關停止其簽證期間已屆滿,並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
務三年以上。
( 二 ) 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
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
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以辦理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健康及
傷害保險商品為限。
四、 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 二 ) 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
法務工作五年以上。
( 三)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 四 )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 五 ) 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五、 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
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 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
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第十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
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第十三條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
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 一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 二 )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 三 ) 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