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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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0.12.20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514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條;並自 92.7.9施行
                 2. 中華民國 96.12.28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64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條;並自 97.1.1施行
                 3. 中華民國 100.1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5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條條文;並自 101.1.1施行
                 4. 中華民國 104.5.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300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條;並自 105.1.1施行
                 5. 中華民國 108.1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00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9、10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四項及第
             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
             額;其範圍包括:
               一、 經認許之業主權益。
               二、 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
             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 人身保險業:
                   ( 一 )  資產風險。
                   ( 二 )  保險風險。
                   ( 三 )  利率風險。
                   ( 四 )  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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