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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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五、 該投資應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
                   司者,並應經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六、 保險業應訂定投資國外銀行及該銀行投資之其他事業之經營管理
                   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保險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內部作業規範應經其所
                   屬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 保險業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
                   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八、 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保險業董事會決
                   議後施行。
             保險業申請投資銀行業以外之其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除應符合前項第
             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保險業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  保險業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達百
                        分之二百以上。
                   ( 二 )  最近一期業主權益除以不含分離帳戶總資產比率達百分之
                        六以上。
               二、 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或該事業再投資之事業持股達具我
                   國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
                   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經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之二
             保險業擬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於事前檢具申請表 ( 如附表一 ) 及
             相關書件 ( 如附件 )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十三條之三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
                   ( 一 )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 二 )  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資本額變動致保險業或該保險業第
                        三地區國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影響保險業對被投
                        資保險相關事業或該保險業第三地區國外子公司對被投資
                        保險相關事業間之我國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具控制
                        與從屬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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