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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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17


          三、 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一 )  符合前款規定。
               ( 二 )  國外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
                   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 三 )  國外投資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建置適
                   當模型分析、辨識或量化其相關風險,並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
                   告風險評估情形。
               ( 四 )  最近二年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
                   管機關認可。
               ( 五 )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
                   控長一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其風險控管範圍至少
                   應包括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
                   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四、 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符合前款規定。
               ( 二 )  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核准已逾一年。
               ( 三 )  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
                   門定期控管。
               ( 四 )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
                   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
                   等級以上。
               ( 五 )  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五、 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符合前款規定。
               ( 二 )  最近一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
                   以上。
               ( 三 )  設有內部風險模型以量化公司整體風險。
               ( 四 )  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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