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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計算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
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
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之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
行回溯測試。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經營情況,核定第四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提高比例。
前項核定之提高比例以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保
險業整體經營情況,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
得就下列措施擇一適用:
一、 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第一項或
第四項核定額度加計資金百分之一之國外投資額度。
二、 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計算公式中,所列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
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三十五,得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七。
第十五條之一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本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
資額度: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 以下
簡稱該業務 ) 。
二、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三、 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
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前項所稱彈性調整公式為國外投資額度=依前條第四項核定之國外投資
總額 ×( 1+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非投資型人
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 ) 。
保險業擬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於事前檢具下列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
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 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對於整體資產負債配置對稱性
之具體評估意見。
四、 含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及相關作業規範說明之完整投資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