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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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19
五、 該業務之經營現況說明。
六、 經營該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
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七、 最近一年董事會逐次追蹤檢討國外投資配置、績效、策略、風險
承受程度及整體風險管理政策與制度之說明證明文件。
八、 各種準備金之提列情形及適足性說明。
九、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十、 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依第一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其經營該業
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
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者,應訂定事實發生日起一個
月內完成改正之調整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於本會核准依第一
項規定計算國外投資額度後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第十五條之二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 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
投資額度 ) :
一、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 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
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
定相關限額規定。
三、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四、 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
門定期控管。
前項所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及計算公式如下: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 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
之三十五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各種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 ) ×( 1-核定比例 ) -以
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投
資於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
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