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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
             於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
          第十二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
             制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
             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出具證明者,得不適用
             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承接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
             身保險業務且該保險業於資產負債表之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
             備之再保險業務者,其準備金之提存應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
             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
             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
             之聲明,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
             令規定或本公司制度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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