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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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61
第九條
專業再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及負債適足準備金
外,應依本辦法計算再保險分入業務、轉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之
相關金額,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
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營業年度屆滿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另將該年度再保分入業務、自留業務
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
式及內容報送。
第九條之一
專業再保險業承接保險業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且該保
險業於資產負債表之再保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
者,應按險別依原分出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計算說明書計算提存責任準備金,且該項責任準備金與原分出公司之自
留責任準備金的合計金額,應不低於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所
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總額。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應於相關財務報表及監理報表予以表達或揭露。
第十條
專業再保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六十,且不受本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第十一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
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 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
業並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
四、 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 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
公開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