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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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
             動特別準備金:
               四、 各險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扣除該險以異常業務損失準備金沖減後
                   之損失率低於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平均損失率時,專業再保
                   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提存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危險變動特別準
                   備金。
               五、 各險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扣除該險以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沖
                   減後之損失率超過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平均損失率時,其超過
                   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六、 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
                   險費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得依收回規定處理。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
             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
             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第八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再保險業務,應按險別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
             合精算原理原則之方法計算賠款準備金,並就已報未付及未報再保賠款
             提存。其中已報未付再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並提存。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
             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收回,再按當年度資料計算提存之。
          第八條之一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規定需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
             之合約,應以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之現時資訊估計其未來現金流量,就已
             認列保險負債進行適足性測試,如測試結果有不足情形,應將其不足金
             額提列為負債適足準備金。
             前項保險負債適足性測試採用方法應符合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
          第八條之二
             專業再保險業因主管機關指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提列於保險負債項
             下之特別準備科目。
             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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