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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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7.1.1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20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9.2.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0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7、9條條文;增訂第 8-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0.3.2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4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條文;並增訂第 9-1條條文
4. 中 華 民 國 100.12.28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10002513611號令修正發布第 5∼ 7、8-1、15條條文;增訂第 8-2條條文;
並自 102.1.1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再保險業務尚未屆滿之有效合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危
險,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
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與精算原則決定,
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四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對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危險
評估未來可能發生之再保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
費準備金及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
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專業再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