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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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63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
務應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 100.3.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43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4.7.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428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4、7點條文及第 8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並自
即日生效 ( 原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
務得於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3. 中華民國 106.10.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4281號令
修正發布第 8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人身保險業辦理、變更或終止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
並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者,應提經董
( 理 ) 事會通過或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核准,並由該保險業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終止係指執行再保險合約約定以外之其他終止情形。
第一項所稱變更係指下列事項之變更,其餘變更得依各該保險業內部
分層負責程序辦理,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一 ) 再保險合約保險危險項目、給付內容與限制,及新增有效契約之
危險移轉。
( 二 ) 再保險合約得終止之條件。
( 三 ) 再保險分出對象及再保險分出比例。
( 四 ) 原經主管機關依下列法規指定辦理之事項:
1. 本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
3.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