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392

368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9. 中華民國 107.7.3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33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0、15、20、26、29、39條條文及第 19條條文之格式一;
                   刪除第 31∼ 33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除第 9條第 3項第 11、12款、第
                   6項、第 10、15、29條條文及第 19條條文之格式一自 108會計年度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核准者外,應
             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
             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之需要及保險業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 總說明。
               二、 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 財務報表。
               四、 會計項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 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保險業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第三條
             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
             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四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
             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附註或附表。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