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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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3.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票據之風險及報酬
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除列條件。
4.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
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5.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6.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 二 ) 應收保費:
1. 係財產保險業直接簽單業務應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項或
人身保險業在履行寬限期內應收未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
項 ( 僅適用於辦理政府交辦之保險業務 ) 。
2.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保費,應單獨列示。
3.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 三 ) 其他應收款:
1. 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保費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催收款項。
2.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三、 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
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四、 待出售資產:
( 一 ) 指依出售此類資產 ( 或處分群組 ) 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
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
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 二 )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 三 ) 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
售。
( 四 ) 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
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
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
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
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