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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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3.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票據之風險及報酬
                        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
                        除列條件。
                      4.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
                        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5.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6.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 二 )  應收保費:
                      1. 係財產保險業直接簽單業務應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項或
                        人身保險業在履行寬限期內應收未收之各項保險費及催收款
                        項 ( 僅適用於辦理政府交辦之保險業務 ) 。
                      2.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保費,應單獨列示。
                      3.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 三 )  其他應收款:
                      1. 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保費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催收款項。
                      2. 催收款項金額應附註揭露。
             三、 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
                 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四、 待出售資產:
                 ( 一 )  指依出售此類資產 ( 或處分群組 ) 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
                      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
                      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 二 )  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 三 )  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
                      售。
                 ( 四 )  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應自待出售重分
                      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視為原始處分計畫之延續,適用新處分
                      方式之分類、表達及衡量規定。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
                      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
                      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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