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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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73


          五、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一 )  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 二 )  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一 )  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 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
                     有該金融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 二 )  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一 )  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
                   工具投資。
              ( 二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
                   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八、 避險之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一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
                   規定辦理。
              ( 二 )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
                   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
                   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
                   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
                   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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