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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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73
五、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一 ) 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 二 ) 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配比不當,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六、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一 ) 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 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
有該金融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 二 ) 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
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 一 ) 保險業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債務
工具投資。
( 二 )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
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八、 避險之金融資產: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一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
規定辦理。
( 二 ) 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
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
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
負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
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