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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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三 )  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
                        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
                        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
                        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後公告
                        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
                        申報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
                        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
                        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
                        本會。
                   ( 四 )  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
                        理,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
                        會計政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 ( 理 )
                        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
                        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
                        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
                        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 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 ( 耗 )
                   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
                   將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
                   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
                   ( 理 ) 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後公告申報,並比照前款第四
                   目有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保險負債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
             間、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
             際影響數,並應增加說明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
             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同其他事項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
             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 ( 理 ) 事會決議通過,比照第一項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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