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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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375
7. 不動產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每三年應更換一次,更換前後不得
為同一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且於更換後一年內不得再委任更
換前之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
8. 第二目委外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其所屬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據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不動產估
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頒布之各項估價技
術公報所訂之估價方法及報告書內容項目辦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 1 ) 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應具有五人以上之員工,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
師應至少二人以上,且估價師須加入不動產估價公會。
( 2 ) 不動產估價師應具有五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 3 ) 不動產估價師曾參與國內上市上櫃企業不動產價值之評估經驗。
( 4 ) 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
有相關鑑價經驗。
( 5 ) 不動產估價師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
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6 ) 不動產估價師與要求估價之保險公司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公
報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
( 7 ) 不動產估價師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記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
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記錄者。
9. 不動產估價師應出具聲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與要求估價之保險業並
無實質上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以及未遵循相關法令規範或未善盡專
業應有之注意致應負之法律責任等。
10. 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應有
委外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估價人員之專業資格與條件、取得及分析資
訊、評估價值、外部估價報告之適法性檢核及相關文件之保存。外部
估價報告之檢核文件應列示所依據資訊及結論之理由,由權責主管簽
章,其檢核內容至少應包括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估價基準日、標的
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估價之假設及限制條件、估價方
法、估價執行流程、估價結論是否允當及估價報告日等報告內容是否
完備、估值計算是否錯誤,並應就其是否有鑑價假設條件或參考數值
引用不當或錯誤等情事及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之估價參數之合理性
及正確性進行檢核。檢核文件應保存五年以上備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