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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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三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 7. 不動產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每三年應更換一次,更換前後不得
應予註明。 為同一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且於更換後一年內不得再委任更
十、 其他金融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其他金融資產,若有備 換前之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
抵損失應以扣除其備抵損失之淨額表達。 8. 第二目委外之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其所屬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據財團法
十一、 使用權資產: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評價準則公報、不動產估
( 一 ) 指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對標的資產具有使用控制權之資產。 價師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頒布之各項估價技
( 二 ) 使用權資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 術公報所訂之估價方法及報告書內容項目辦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辦理。 ( 1 ) 聯合估價師事務所應具有五人以上之員工,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
十二、 投資性不動產: 師應至少二人以上,且估價師須加入不動產估價公會。
( 一 ) 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目的,而由所有者或 ( 2 ) 不動產估價師應具有五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 3 ) 不動產估價師曾參與國內上市上櫃企業不動產價值之評估經驗。
( 二 )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 ( 4 ) 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
理,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有相關鑑價經驗。
1. 投資性不動產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於選用時之保險 ( 5 ) 不動產估價師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
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其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保險負債公允價值如大於帳列數,其差額應提列責任準備 ( 6 ) 不動產估價師與要求估價之保險公司無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公
並調減保留盈餘。 報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
2. 自選定採用之時起,應就投資用不動產逐筆委託外部聯合 ( 7 ) 不動產估價師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記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
估價師事務所依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評價、應於資產負債 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記錄者。
表日檢討評估公允價值之有效性,洽估價師檢視原估價報 9. 不動產估價師應出具聲明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與要求估價之保險業並
告,以決定是否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以及應至少每半年取 無實質上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以及未遵循相關法令規範或未善盡專
具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業應有之注意致應負之法律責任等。
3. 單筆評估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二家以上之聯 10. 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之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應有
合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價。 委外聯合估價師事務所及估價人員之專業資格與條件、取得及分析資
4. 不動產估價應以正常價格作為公允價值評估之依據,不得 訊、評估價值、外部估價報告之適法性檢核及相關文件之保存。外部
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進行評估。 估價報告之檢核文件應列示所依據資訊及結論之理由,由權責主管簽
5. 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定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依國 章,其檢核內容至少應包括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估價基準日、標的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規定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估價之假設及限制條件、估價方
但素地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並進行開發後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法、估價執行流程、估價結論是否允當及估價報告日等報告內容是否
四十號第五十三段規定辦理,並於當年度附註說明此變 完備、估值計算是否錯誤,並應就其是否有鑑價假設條件或參考數值
動。 引用不當或錯誤等情事及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之估價參數之合理性
6. 投資性不動產於取得後之首次委外鑑價報告不得由原取得 及正確性進行檢核。檢核文件應保存五年以上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不動產之不動產估價師及聯合估價師事務所辦理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