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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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六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
             項,應加註釋:
               一、 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 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三、 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四、 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費率結構之重大變動。
               五、 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銷售通路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 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 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八、 重大災害損失。
               九、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一、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 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
                     或措施。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保險業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
             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一 )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
                   ( 二 )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
                   ( 三 )  與關係人間相互從事主要中心營業項目交易且其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四 )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 五 )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 六)  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
                        形及金額,及母公司與子公司對於保險負債若採用不同之會計
                        政策,應揭露其會計政策,並須將財務報表上金額分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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