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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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二、 契約條款。
三、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
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 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 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 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 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 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 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 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
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 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第十條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 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
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 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異動者。
四、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 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
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命令增資者。
七、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 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 變更公司名稱者。
十、 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