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440

416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二、 契約條款。
               三、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
                   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 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 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 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 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 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 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 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
                     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 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第十條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 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
                   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 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異動者。
               四、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 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
                   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命令增資者。
               七、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 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 變更公司名稱者。
               十、 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